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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日前,記者從泉州檢驗檢疫局晉江辦事處獲悉,國家質檢總局發布2015年第91號公告,進一步規范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證單簽發工作。對進口食品、化妝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或檢驗檢疫不合格但已經進行有效處理合格的,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再簽發“衛生證書”。
據悉,福建省民眾購買所有自2015年7月28日后進口的食品、化妝品,只需查看“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證明的備注欄中列有貨物品名、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等詳細信息。
(記者_蔡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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