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石家莊4月29日電(記者曹國廠)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7年正式施行以來,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對于促進農業生產,方便農民生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入社門檻低,合作社迅速發展過程中出現魚龍混雜現象,一些人甚至打著合作社的幌子套取政策補貼、非法集資、高息攬儲等違法行為。專家稱,對這些不良現象應加以警惕。
河北農業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趙慧峰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資金互助,一方面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表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可持續發展前景,但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問題。
趙慧峰根據自己調研成果介紹說,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入門檻低,湊夠5個成員、上網下載一個章程、起一個名字就可以登記,有些地方賣農資的、種蔬菜大棚或者搞養殖者稍成規模搖身一變就成了某個合作社的“理事長”。這些合作社大多流于形式,大小事務只是“理事長”一人說了算,難以起到引領社員致富的作用。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財政投入、稅收減免、金融服務、項目承擔、人才培養等方面享受一定的扶持政策,同時在用地、用電、運輸等方面也有相應的優惠。如今個別涉農企業積極組建合作社,其目的是為了拿補貼,這種合作社只具法律形式,并沒有以合作社的名義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合而不作,成為“空殼合作社”。
一些人打著合作社的幌子高息攬儲高息攬存、非法吸儲現象頻見報端,這類合作社的特點是入股農民的年利息較高,有的高達12%甚至15%;如要放款,借款利率更高,普通農民、涉農項目根本無力承擔。
趙慧峰建議,各地農業主管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和銀監會應共同加強管理。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合作社互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建立農民資金互助社檔案,每年對其經營狀況和資金流動性等內容進行備案和定期統計監測;工商管理部門負責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注冊和日常經營的監管;銀監會負責金融風險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管方式上,鑒于縣級金融監管辦事機構人手少、進行現場監管成本高,可以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開展定時定點審計或者專項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