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修訂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后的《辦法》引導各種所有制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準入條件進行了相應修改,以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包括民營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豐富金融租賃公司股東類型和優化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掇k法》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商業銀行
、境內制造企業、境外融資租賃公司、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等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
銀監會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占比50%以上的規定,同時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開展、風險管控以及專業化發展的需要,規定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制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發揮其在金融業務管理和租賃物運營等方面的專業優勢,促進金融租賃公司平穩健康發展。
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增加融資來源、調整資產結構以及有效盤活存量資產的需要,銀監會放寬非銀行股東存款的條件,最低期限降低為3個月,同時將“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修改為“轉讓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不再局限于商業銀行。
為拓寬資金運用途徑,促進流動性與盈利性的平衡,銀監會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為促進公司提高專業化經營及管理水平,支持飛機船舶等領域業務發展,增加了設立子公司的相關條款。
按照分類管理、分類頒牌原則,《辦法》將金融租賃公司經營范圍區分為基本業務和升級業務,其中基本業務主要是指與金融租賃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密切相關的業務,如融資租賃業務、接受承租人的融資租賃保證金
、向金融機構借款等;升級業務主要是指經營狀況較好、風險管控能力較強的金融租賃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單獨申請開辦的業務,如發行金融債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資產證券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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