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日前,北京順義法院和南京溧水法院在同一天分別審理了兩起狀告保險公司的案件,訴訟起因均為駕駛員倒車不慎撞到了親屬,造成傷亡,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在北京順義做收廢品生意的小李,駕駛大貨車倒車時誤將六歲的兒子撞成重傷。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是,家庭成員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人”。保險公司憑什么將駕駛員的親屬排除在第三者之外?這種主張是否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去年6月4日早上,小李駕駛大貨車倒車時,不慎將六歲的兒子撞成重傷,孩子右股骨骨折、雙側鎖骨骨折,所幸沒有傷及生命。因保險公司拒賠,小李提起訴訟。
原代:因被告不支付原告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原告曾向北京順義法院進行起訴,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醫療費四萬多元,現原告之子進行了二次手術,并經過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因此要求對方給予傷殘賠償金,希望法院在交強險范圍內有限考慮精神損失賠償。
保險公司當庭表示,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一萬元,拒絕支付商業保險的第三者責任險。
被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二條,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是不在責任范圍內的。
原告方強調,投保時,保險公司只給了一張保單,并沒有提交保險條款,更談不上對免責條款詳細說明,而且條款本身于法無據。
原代: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親屬及家庭成員并不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因此我們認為這個免責條款首先是不生效的,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方答辯免責是不成立的。
意外撞傷、甚至撞死親屬,生活中確實有這種極其不幸的事發生,買強險的目的是以防萬一,減少損失風險,而關鍵時刻車險又“不作為”,投保人在為親人傷亡悲傷之余,更對車險理賠標準的“公平性”大失所望。
同樣的無心之過,卻由于被撞者身份不同,為何會導致如此截然不同的理賠結果?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否該得到法院的支持?專家有何看法?
記者注意到,在保監會發布的交強險格式條款中,并沒有被保險車輛由于撞擊而導致家庭成員受到傷亡,或家庭成員自有資產及其代管資產受損,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內容,為什么交強險已經摒棄的免責條款,商業保險一直保留?首都經貿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所長庹國柱教授分析。
庹國柱:為什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家人不算第三者責任呢?當時擬定這個條款的時候主要害怕有道德風險在里邊,如果有故意行為,造成騙保的發生。
而北京律師協會保險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馮修華認為,保險公司是擴展規定。
馮修華:這個條款是保險公司的一個擴展或者延伸,所以我們認為值得商榷。
法學原理中確實有一個原則,“任何人都不能從其犯罪或違法行為中受益。” 就保險理賠的補償原則來分析,肇事車主不能通過車禍索賠而“獲利”。馮修華經研究發現,各地法院針對駕駛員將自己的親屬或家庭成員撞傷、甚至撞死,保險公司是否理賠的問題,處理結果也不盡相同。
馮修華:一種觀點認為,既然保險公司已經在保險條款里明確約定了,那么保險公司就該免責;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有這個條款,投保人投保時,保險人如果沒有明確說明的話,免責條款是無效的;第三種觀點認為免責條款是格式條款,如果對于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的,應該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在已有的判決中記者注意到,支持原告方的法院,認為保險車輛上的人員之外所有人均屬第三者;駕駛員沒有故意肇事的可能性,保險公司就該賠。
庹國柱教授通過一個經典案例說明,保險公司不該機械地套用保險條款。
庹國柱:健康險它也有這樣一個問題,它有一個觀察期,觀察期內保險合同規定的疾病發生的費用,保險公司不賠,就害怕你有病投保,目的是騙保,結果有個投保人的孩子拉痢疾,還在觀察期內,花了幾千塊錢保險公司就不賠。后來法院為什么判賠呢,目的是防止有人帶病投保然后騙保,拉痢疾能拉幾個月嗎?不可能的事情,沒有這個主觀故意,發生這個費用你還是應該賠的。
現實生活中,以撞傷甚至撞死親人來騙保的情形畢竟是少數,如果發生,也會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庹國柱教授認為,在沒有證據證明投保人騙保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就該賠。
庹國柱: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目標、目的聯系起來考察,保險合同里寫這條也就是防止有人騙保,如果確認人家沒有主觀故意,那么就是第三者責任,法院判,也會這么判的。
[編輯: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