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酒后騎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妻子起訴拒絕賠償的保險公司。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認定黃先生醉酒駕駛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稱,根據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第三條的規定,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黃先生系醉酒駕駛,他身故與醉酒駕駛存在因果關系。自2011年開始,醉酒駕駛已構成犯罪行為,因此公司對醉駕人拒賠是在履行社會責任。
蘇女士則稱,保險公司未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一審法院判決蘇女士敗訴后,她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黃先生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黃先生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因黃先生醉酒駕駛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蘇女士的請求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編輯: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