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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態調整物業費不等同于漲價

          www.phatpiticom.com 來源: 北京青年報 2020-04-27 18:38我來說兩句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5月1日起實施 專家解讀新規之下的物業費

            動態調整物業費不等同于漲價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針對業委會成立難問題,《條例》首次提出可由街道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針對處于失管狀態的小區,提出可成立應急物業;針對高空拋物、違建等問題,明確了物業等各方的職責;針對市民關心的物業費,提出物業費可實行市場調節價并適時調整。昨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專訪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法務部主任劉立華,對《條例》的重點內容進行解讀。

            所謂物業管理委員會,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建的。根據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二)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是確有困難未成立;(三)業主大會成立后,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劉立華告訴北青報記者,在小區的實際運轉中,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對于一般小區居民來說有一定難度,因為這些工作不但需要業主有足夠的時間,還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因此,導致很多小區很長時間并沒有業委會,居民的訴求和小區的實際問題也難以解決。而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則是由街道和社區牽頭,對于業主來說減少了許多麻煩,相關訴求也能及時得到解決。

            同時,從效果上看,物業管理委員會和業委會基本上具備一樣的職能,可對小區居民關注的事情進行投票等,解決實際問題。而當小區能夠成立業委會時,物業管理委員會則作為臨時機構自動撤銷,解決了“空窗期”的難題。

            《條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適時調整。部分市民認為,“動態調整”就是“漲價”的意思。對此,劉立華表示,這么理解是不正確的。所謂動態調整,既可以漲價,也可以降價。無論是漲價還是降價,物業應該對物業的經營所得進行公示,讓業主明白賬目上的具體信息。

            劉立華介紹,一些十幾年甚至二十多年的老舊小區,其物業費一直維持在交房入住時的水平,但這些年人工和各方面的成本都在上漲,如果物業費仍然很低,物業不得不降低服務水平,這對業主是不利的。

            劉立華認為,物業服務從根本上說,是一種業主購買質價相符的服務的問題。一些新建小區或者較新的小區存在物業費過高,但實際服務可能不夠好的情況,也可以在溝通公示后進行調整。

          標簽:物業費
          責任編輯:夏煜煊夏煜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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