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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已經喪偶三年的老人林某與劉某結為夫妻。直到2015年元月林某去世,這期間兩人并未創造多少夫妻共同財產。林某去世后不久,劉某與林某子女就林某再婚前的一棟房屋的繼承發生爭執。林某的子女認為,劉某只可以參與分割、繼承其與林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林某婚前的個人財產則完全與劉某無關,而且林某生前閑聊時曾經多次說過,其死后房屋歸子女繼承,故劉某無權繼承該房屋。但最終法院判決卻支持了劉某參與分割的繼承請求。
律師說法:
天津市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認為:《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劉某與林某雖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間具有當然的法定繼承權。另一方面,《繼承法》中所指的遺產,并沒有就財產的產生時間加以區別,即無論該財產形成于何時,只要被繼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應歸結在遺產范圍內。再一方面,雖然林某生前可能說過房屋歸子女繼承,但本案卻不具備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因為《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倍景覆⒉淮嬖凇拔<鼻闆r”。如果老人林某有意,則不應立口頭遺囑。
(記者 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