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爾文與韓定在2006年利用某房產項目拍賣的機會,與海南某公司簽訂《居間合同》,賺了一筆高達360萬的“中介費”,沒想到打了三次官司還是拿不到公司拖欠的260萬,只因這“中介費”實為貪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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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簽居間合同賺360萬“中介費”
2006年4月26日,陳爾文、韓定與海南某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約定公司整體收購山西某公司的房產項目,委托陳韓兩人作為居間方為公司實現該項目的收購提供服務,居間報酬為1100萬元整與公司和項目轉讓法定權利人及相關權利人所實際訂立的合同購買價格的差額部分。同日,陳爾文與韓定之間也簽訂合同約定,得到居間報酬后,韓定獲取100萬,陳爾文取其余部分。
同年6月26日,陳爾文、韓定又與公司簽訂一份《居間合同補充協議》,明確居間報酬為360萬元整。7月,公司果然順利在拍賣會上用740萬元的價格買下了該房產項目。8月17日,公司先將100萬支付給了陳爾文,陳爾文將50萬分給韓定。但沒想到公司馬上又將該項目轉賣給了另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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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駁回市民索要“中介費”請求
陳爾文在2011年4月25日向龍華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居間報酬260萬元。
公司辯稱,陳爾文不具備簽訂《居間合同》的主體資格,《居間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無效,而且公司通過拍賣形式購得項目,陳爾文并沒有收取居間報酬的事實根據。另外,陳爾文的訴訟請求已超兩年訴訟時效,應予駁回。
龍華法院審理認為陳爾文的訴訟請求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故而駁回了陳爾文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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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市民“贏”回“中介費”
陳爾文不服一審判決,向??谥性禾崞鹪V訟。
對此,公司則依然堅持一審時的看法,并稱愿意與陳爾文進行調解,支付10萬元補償款了結此案。如不能通過調解方式結案,公司將根據判決結果保留要求陳爾文退還已付100萬元居間報酬的權利。
2011年,二審法院改判公司支付陳爾文剩余居間報酬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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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費”原是貪污款被法院再審
2012年,市檢察院在辦理鹿龍、陳爾文、韓定犯貪污罪一案時,認為現有新證據足以推翻2011年陳爾文上訴一案的判決,遂建議??谥性哼M行再審。
原來,山西某公司屬國有企業,1992年在海口注冊成立一家全民所有制企業,鹿龍擔任副經理。2004年,山西公司安排鹿龍將在??陂_發的某房產項目轉讓。2006年,陳爾文與鹿龍約定借此撈取好處,便拉上韓定作為掩護,與海南某公司簽訂《居間合同》賺取“居間報酬”,然后分贓。2012年海南高院對鹿龍三人的貪污行為作出最后裁定。
??谥性涸賹徴J為,《居間合同》實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陳爾文、韓定為侵吞公共財產而簽訂的,屬無效合同,由于再審判決與原一審判決結果一致,故法院對原一審的判決結果予以維持。記者林菲特約記者符曉瑋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從事房產經紀業務需持證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表示,《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激活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生活中,市民最常接觸到的是房產中介公司,房地產經紀人也是居間人,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市民在通過該類中介機構購買、租賃房屋時,應該注意機構和人員的從業資格,在簽訂合同時注意內容細節。
??谑兄屑壢嗣穹ㄔ?海口晚報社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