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優化市場發展環境
(一)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商品房預售許可部門對預售價格變動幅度不進行限制。物價部門對商品房預售價格及其變動幅度不進行備案。供電、供氣、供水、通信等行業對房地產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要積極主動配合,實施跟蹤服務。
(二)對于房地產企業適應市場變化,在不變更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指標,并滿足停車位等公共配套設施的情況下,作出的戶型調整,規劃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審批。除國有或國有控股的房地產項目外,其它房地產項目可以由開發企業自主直接發包,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三)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中“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界定為:中高層及以下(即九層及以下)建筑主體施工形象進度達到地面二層,高層(即十層及以上)建筑主體施工形象進度達到地面一層,超高層(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體施工形象進度達到地面±0.00。
(四)強化合同意識,嚴格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支持房地產企業適應市場形勢,相應作出價格調整。地方政府和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堅決制止“房鬧”,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維護社會穩定。
五、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
(一)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堅持租售并舉、以租為主,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滿足基本住房需求。以鞏固租賃住房為主要形式,面向城鎮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把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適當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大力推進棚戶區改造,加快實施城中村改造、石結構房屋改造,有序推進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危舊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二)各市、縣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收儲方式,積極穩妥收儲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由政府回購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配建部分營業稅按照政府回購價計算稅基征收。
六、鼓勵開發綠色住宅
(一)開發建設綠色建筑住宅小區,按以下規定計算,給予增加容積率獎勵:一星級綠色建筑,按綠色建筑總面積0.5%計算;二星級綠色建筑,按綠色建筑總面積1%計算;三星級綠色建筑,按綠色建筑總面積1.5%計算。容積率獎勵指標作為土地出讓條件組成部分。
(二)購買一星級綠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稅減按90%繳納;購買二星級綠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稅減按80%繳納;購買三星級綠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稅減按60%繳納。
(三)鼓勵開發建設、購買精裝修商品住房,精裝修部分對應產生的營業稅、契稅由本級政府財政予以全額獎勵。具體辦法由市、縣政府根據實際制定。
七、完善土地供應機制
(一)各市、縣要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庫存量和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合理確定商品住宅用地供應量,避免商品住宅用地集中過度投放;并針對市場變化情況,不再將捆綁配建星級酒店作為出讓條件。
(二)各市、縣要建立交地跟蹤服務機制,加強對已出讓的房地產項目實際交地情況的跟蹤,增強履約意識,及時解決交地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時限全面交地,切實解決企業受讓土地后發生的拖延交地問題。
(三)對于商品房庫存量大、去化期限超過24個月的市、縣,應調減商品住宅用地出讓規模。
八、加強市場分析監測
(一)加大房地產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及時準確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完善房地產市場風險預警機制,各市、縣要建立市場異常變化、突發性重要情況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制度。市場庫存壓力大的市、縣要及時制定風險應對預案。
(二)要密切關注輿情,加強輿論引導,穩定市場預期,形成有利于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九、本《若干意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優惠政策有效期1年。各市、縣政府可根據本《若干意見》要求,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