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買的底商,剛剛才辦下產權證,卻發現產權證上的建筑面積比買賣合同約定的少了30多平方米。日前,市民陳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其依據就是《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如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面積,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陳女士8年前購買了一套坐落于河北區的底商,根據其所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為220余平方米。不久前,陳女士取得該房屋產權證,卻發現產權證上登記面積為190余平方米,比合同約定的少了足足30多平方米。
陳女士發現,《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約定:商品房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為法定依據,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面積差異不超過正負3%(包括正負3%)的,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商品房價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積與銷售建筑面積的差異多退少補;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面積時,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依據上述條款,陳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還面積差價款5萬余元(3%部分),雙倍返還面積差價款40余萬元(超出3%部分)。日前,經法院調解,被告同意一次性返還38萬元。
德唯律師事務所賈芳律師指出,對于商品房的買賣,一般要訂立要式合同。具體而言,在天津地區購買商品房,一般采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共同監制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制式文本。該合同中針對商品房建筑面積與銷售建筑面積差異設有專門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具體約定。
本案中,雙方約定如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面積,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原告在取得產權證時發現登記面積與合同面積不符,此時原告可以依照雙方約定追究房地產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在此,賈芳律師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采用正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類制式合同內容比較完整,合同前后體系完善,可提示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哪些條款;第二、在合同中特別注意,是否約定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面積存在差異情況時的違約責任;第三、在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明后仔細核對登記面積與合同面積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可以向開發商主張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