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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產稅改革當先立法后推進

          www.phatpiticom.com 來源:東方早報 2013-11-26 11:19我來說兩句
            

            胡怡建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完善稅制方面,提出了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資源稅和環境稅等在內的一攬子改革方案,其中“加快房地產稅立法”的表述引人關注。這不但因為人們對房產稅在房地產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寄予厚望,還因為與在缺乏統一法律規范的情況下進行試點的做法比較,房產稅先立法后推進,在改革思路上有新意。

            擴圍改革勢在必行

            關于房產稅改革,早在十年前,在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就已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經歷了長達十年的理論準備、專家爭議、社會討論后,在上海和重慶已對房產稅進行試點的情況下,征收房產稅已逐漸被社會認可,改革擴圍也已勢在必行。

            房產稅改革擴圍之所以必要,是由于我國相關稅收制度不合理。我國現行房產稅收體系具有流通經營稅費重、持有居住稅費輕的特點,即在房地產開發銷售、轉讓和持有三個主要環節中,征稅主要集中在開發銷售和轉讓環節,較少在持有環節。故而,無論從稅收合理性、稅收制度公平性,還是從地方財政可持續性方面出發,都有必要進行房產稅改革。同時,這一改革必須考慮可行性。從上海和重慶的房產稅試點方案看,對增量房中的投資性購房,均按較低稅率征稅,這反映出房產稅改革試點的主旨并不在于建立制度合理的最優方案,而是選擇現實可行的次優方案。這種做法因符合對大多數房產持有者不征稅的利益要求,從而能被社會廣泛接受,是現實可行的改革方案。

            功能作用有待提升

            房產稅具有取得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和調控經濟運行三大功能。財政收入功能主要指增加財政收入,尤其是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是房產稅最基本和本質的功能。調節收入分配功能主要指房產稅具有促進財富公平分配、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對持有環節征收房產稅,會增加房產持有成本,影響納稅人對房產購置和使用的決策,從而對房地產市場供求和價格產生影響,這就是房產稅的調控功能。

            雖然房產稅理論上有以上三大功能,但從上海和重慶的現行試點效果看,作用并不明顯。在財政收入方面,2012年上海市稅務部門已對20.8萬套住房完成了房產稅的征免認定,其中應稅住房約3.7萬套,約占已認定住房總數的17.8%。再加上2011年認定的近2萬套應稅住房,到今年底估計再增加5萬套,以此計算,全年應稅房產約為10萬套,總收入大致在5億元,平均每套5000元左右,取得財政收入的作用極有限。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雖然設置了累進稅率,但因征收規模過小,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在調控方面,收取房產稅后,房地產價格仍持續上漲,反映了房產稅與房地產調控的關聯性較弱。

            要提升房產稅功能和發揮房產稅作用,不僅要擴大房產稅試點和深化房產稅改革,更重要的是合理定位房產稅的功能和作用。從其功能的邏輯關系和未來趨勢看,應確立取得財政收入為主、調節收入分配和調控為輔的房產稅功能作用定位。原因在于,籌集財政收入是稅收最本質的功能,房產稅作為我國最具增長潛力的稅源,在未來流轉稅比重趨于下降、所得稅和財產稅比重上升的稅制結構性調整中,以及在房地產開發轉讓環節稅收比重下降、房地產持有環節稅收比重上升的房地產稅收體系調整中,均將發揮重要作用,并將為地方財政提供日益增長、可持續的稅收來源。另兩種作用則處于從屬地位,不會改變。

            推進須立法先行

            在我國,雖然房產稅試點改革已為大多數人接受,試點擴圍也是改革趨勢,但因缺少系統規范的法律制度,推進改革困難重重。這次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先立法再推行的主張,正當其時。房產稅立法,需破解以下難題。

            房產稅立法涉及的基本問題,是確認征稅范圍。上海目前對增量房征稅,對存量房不征稅;重慶除獨幢別墅外也是只對增量房征稅。之所以選擇增量房征稅,主要考慮的是征收管理的可行性。對增量房征稅,體現先告知再征稅的原則,在居民接受方面有可行性。同時,可以按照交易價格對增量房征稅,這樣也相對簡單,在管理方面有可行性。從時點上看,隨著時間推移,當期增量房會變成存量房,當年征收房產稅的增量房在下一年度也可稱為存量房。從長遠來講,通過轉讓交易,存量房絕大部分將轉變成增量房。

            房產稅立法還涉及普遍征稅和選擇征稅的抉擇。上海和重慶目前都采取選擇性征稅方式,但征稅依據有區別。上海依據戶籍、套數和面積三個標準計算征稅,而重慶依據地區、價格、套數和面積四個標準計算征稅。對增量房實行選擇性征稅,是現行上海和重慶房產稅的基本模式。出發點是,居民為滿足基本生活之需購置房產不征稅,主要針對購置投資性房產征稅,從而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和調控經濟的作用。但選擇性征稅也存在問題,一是使得稅收制度復雜化,二是不符合財產稅的普遍征稅原則,三是不符合公平原則。

            房產稅立法的第三個問題是,計稅采用交易價格還是評估價格。上海和重慶都采用交易價格作為計稅價格。主張交易價格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對增量房征稅,并且以靜態視角分析,同時現實中房產價格還處于上漲過程中。但如果對存量房征稅,或者以動態視角對增量房征稅,采用交易價格可能會顯得不合時宜。從長期動態分析,以評估價格替代交易價格是趨勢。

            房產稅立法的最后問題是稅率結構,涉及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選擇。累進稅率有按價格和數量兩種計算辦法,目前上海和重慶的個人住房房產稅稅率,總體按交易價格確定。在對增量房征稅,同時限購和限貸的前提下,依據交易價格確定稅率,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從未來的改革方向看,當需要采用房產稅進行調控時,或要對存量房征稅時,可以將稅率以交易價格來設計的做法,改為以房產套數來設計。

            房產稅立法面臨艱難選擇,關鍵是對房產稅的合理定位。需要有合理、可行的法律先行,來規范房產稅改革。

            (作者系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教授、院長)

          標簽:房產稅|交易價格|財政收入
          責任編輯:杜思思杜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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