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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成為地方財政重要稅源
從世界范圍來看,房產稅是許多國家地方政府的重要稅源;且只要是實施分稅制的國家,房產稅大多都由地方政府“獨享”。比如,在美國,物業稅約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30%;在英國,住房財產稅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來源,其歷史可追溯到1601年伊麗莎白時期的貧困救濟法案中的家庭稅。
對于房產稅,不少人抱以另一種期待:希望其能逐漸取代“土地財政”。但眼下這顯然還只是一種愿望。
近年來,不少城市對土地出讓金收入依賴度居高不下,個別年份,比如2010年,一些城市的賣地收入甚至遠遠超過財政收入。但房產稅收了多少呢?重慶曾披露“試點啟動后10個月內主城區征稅金額超過9000萬元”,上海至去年認定的應稅住房約為3萬套,其征稅金額也不是一個大數字。
因此,“房產稅代替地方土地金”的思路,可以在長遠目標中進行設計,但絕不是短時間可達到的。
從長遠的稅源角度看,我國新開發的房產會越來越少,房屋保有量卻越來越大,征稅從交易環節轉向持有環節是大勢所趨。隨著房產稅的擴容和深化,新的稅源將逐漸形成規模。但我國應考慮土地國有、流轉稅比例大等國情,逐步探索房產稅改革,尤其要遏制片面的“征稅沖動”。
專家還建議,開征房產稅同時,要切實把住房交易環節的稅負降下來,應“征減結合”甚至“以征促減”,不要增加社會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