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為征稅對象。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功能是國家對房地產增值征稅。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征收辦法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速算扣除系數為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速算扣除系數為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速算扣除系數為35% 。
(5)房地產企業建設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法字[1995]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征稅范圍
1.一般規定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極其他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①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將房產、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②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
2.特殊規定
(1)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一方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者作為聯營條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房產轉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如果產權沒有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3)房地產的互換,由于發生了房產轉移,因此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是對于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的行為,經過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征收方式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征收,這種模式類似于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為500000×1%=5000元。
第二,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征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2)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