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并遵守相關規定。
□律師點評
“捆綁收費”不合理
對上述案例中涉及的一些問題,昨日記者也采訪了晉江僑聲律師事務所李少林律師。
問題一:物業方將水電費和物業費捆綁收取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
李律師:物業費和水電費不能套用同一個法律關系。物業費是根據物業公司和業主的合同收取的,如果業主不交,就違反了物業合同,物業公司可以起訴業主。如果物業公司以收取“物業費”為條件向業主施加壓力“捆綁收費”,這種做法顯然不合理。
問題二:因物業沒履行好職責,業主拒絕繳交物業費的做法是否正確?
李律師:業主應該先繳納物業費,再起訴物業公司。根據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業主有按時交納物業費的義務,當物業公司沒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義務造成嚴重違約時,業主可根據有關程序起訴物業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物業費。
問題三:對于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物業方可采取哪些措施?
李律師:對于惡意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物業公司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段飿I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span>
問題四:物業受委托代收水電費,對拖欠水電費的業主斷水斷電的舉措是否合理?
李律師:因該小區由物業代收水電費,對惡意拖欠水電費的業主,個人認為業主如果違反了供水電合同,而物業又有水電公司的授權,應該可以采取斷水斷電的舉措;但如果物業公司不及時收取水電費而導致業主日常生活受到影響,業主也可以以物業公司違反了供電合同、供水合同起訴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