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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都市報訊(本網記者 涂明 呂蘊嵐 通訊員 金曉靜) 邵武一男子準備在福州買一套二手房,找了房產中介,與賣家合同也簽了,卻因為遇到福州市的房產限購令,房子買不了。結果,房東認為該男子違約,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該男子與房產中介共同支付違約金5萬元,并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合同。近日,倉山區法院審理了此案。
阮女士是訴爭房產的房主。她說,去年8月31日,她與邵武的葉先生和一房產中介公司簽訂《房產買賣經紀合同》,約定她將其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倉山區首山路一小區的單元房出售給葉先生,房產中介公司辦理訴爭房屋過戶及交接手續,房屋轉讓價格為52萬元,她實收49.2萬元,剩余的2.8萬元用于交各項稅費和房產中介公司的服務費。當天,她依約向房產中介交付了房子的房產證和土地證,并向葉先生交付了房產及鑰匙??墒?,葉先生一直未付房款,導致交易無法達成。所以,葉先生和房產中介應負違約責任。
葉先生辯稱,他不是不付購房款,而是因為福州市政府的房產限購令出臺后,他是外地戶口,且不符合購房的條件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屬于不可抗力。所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他應當免責。
倉山區法院認為,賣家阮女士與房產中介公司于去年10月29日簽訂的《承諾函》中已明確約定,阮女士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該公司之前手續時間拖延問題,可在49.2萬元的基礎上多實收5000元購房款。該約定系阮女士對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并不違反意思自治的原則,且房產中介公司亦承擔了相應的代價,故該約定合法有效。后來,阮女士向買家葉先生和房產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庭審中兩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所以房產合同予以解除。
最后,法院判該房產買賣合同解除,房產中介公司將房子的產權證和土地證還給阮女士,駁回了阮女士要求違約金的訴求。
[編輯:明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