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心聚力 股權激勵財稅新政帶來重大改革突破
風起于青萍之末。在歷史上,大影響、大思潮也往往從細微和不易察覺之處源發。
為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9月22日發布《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宣布自9月1日起實施股權激勵財稅新政。這宛如一股新風,輕拂近期波瀾不驚的資本市場。
自101號通知發布以來,社會各界都給予高度關注和積極評價。有資深人士表示,101號通知的最大突破在于遞延納稅政策和不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調整前的稅收政策,企業給予員工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員工應在行權等環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3%—45%的7級累進稅率征稅。對員工之后轉讓該股權獲得的增值收益,則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征稅。
此次政策調整,將原來在兩個環節征稅合并為只在一個環節征稅。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征稅,等到該股權轉讓時一次性征稅,從而解決了納稅人在行權等環節現金流不足的問題。同時,在轉讓環節一次性征稅統一適用20%的稅率,比原來稅負降低10—20個百分點,有效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
此外,為解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繳稅在時間方面的困難,此次政策調整進一步延長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納稅期限,由現行政策規定的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更重要的是,股權激勵財稅新政不僅能解決激勵對象的現金流壓力,并減輕他們稅負,而且將加快促進資本的形成,有利于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另外,101號通知規定,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這種在持有時間方面的要求,也突出了鼓勵中長期發展的政策導向。
股權激勵能增強企業員工的凝聚力,并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而股權激勵財稅新政將為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的重要舉措。
從表面上看,對符合條件的對象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不采用超額累進稅率,這會導致財稅部門當期的稅收減少。但是,由于很多創業企業股權增值速度快、增值空間大,激勵對象在股權轉讓時按20%稅率繳稅,屆時的實際納稅額往往會更大。事實上,只有企業獲得了更好的發展,整個宏觀經濟蓬勃向上,整個財稅基數才能不斷做大,財稅收入才能保持良性增長。
現在,財稅101號通知發出了十分積極的信號,即財稅部門不再一味收稅,而是開始注重資本形成,以發展的眼光看待稅收增長,值得點贊!同時,這也為將來步伐更大的財稅改革帶來了突破的可能。
以養老金體系為例,養老金不僅是社會穩定的安全閥,而且能夠發揮長期價值投資優勢,改善資本市場投機性強和波動性大的痼疾,并推動公平、有效率的經濟增長。當前,中國養老金增量改革需要建立以個人養老金賬戶為基礎的第三支柱養老金體系,使個人賬戶按積累制獨立運作,提高繳費激勵和保障水平,彌補第一、第二支柱的不足,更好地保障未來全體國民的老年生活水平。
建立以個人養老金賬戶為基礎的第三支柱養老金體系,同樣需要遞延納稅等配套政策的支持。雖然這項改革也會影響短期的稅收增長,但卻能增強居民對未來的信心,并促進社會資本積累。
其實,今年以來國內一二線城市的房價暴漲,在很大程度上與龐大的社會資金缺乏理想的投資渠道,并亟需疏導相關。相關部門如果能盡快啟動養老金增量體系改革,建立以個人養老金賬戶為基礎的第三支柱養老金體系,則不但可以改善廣大職工對于將來退體收入的預期,而且能夠疏解房地產市場過熱的壓力,并為資本市場導入長期和穩定的資金,促進實體經濟與資本市場之間的良性互動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