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清理規(guī)范192項行政審批事項 7項涉及證監(jiān)會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guī)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2月28日發(fā)布?!蹲C券日報》記者經過梳理發(fā)現(xiàn),有7項內容與證監(jiān)會有關。
具體看,一是保薦機構注冊,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guī)定的最近一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jiān)管報表等材料。
二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征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jiān)管。
三是基金托管人資格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資格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征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jiān)管。
四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征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jiān)管。
五是基金服務機構注冊,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征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jiān)管。
六是證券公司變更業(yè)務范圍、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fā)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并、分立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業(yè)務范圍、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fā)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征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jiān)管。
七是期貨公司設立、合并、分立、停業(yè)、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yè)務范圍、注冊資本、5%以上股權以及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期貨公司合并資產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嚴格核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批復、備案等材料加強監(jiān)管。
《決定》要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guī)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對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中介服務清理規(guī)范后,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jiān)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記者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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