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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借貸行業的擔保困局

          www.phatpiticom.com來源:金融時報2014-11-19 14:59我來說兩句
            

            P2P網貸行業的擔保制度雖然可以增加網絡借貸的信用,為市場風險增加代償機構,但就目前而言,平臺以及投資者都不能寄希望于有擔保的參與就能解決一切后顧之憂。因此,在監管機構意圖將P2P網貸平臺定位為“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要求P2P平臺不得自我擔保的背景之下,P2P網貸平臺發展的關鍵在于在堅守法律底線的前提下,保證交易信息的真實可靠并切實承擔以維護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法律責任。

            我國P2P網絡借貸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重點領域,其產生、發展既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對小額分散信貸需求的供給不足,又區別于傳統民間借貸交易信息的私密性,是互聯網技術下民間融資“陽光化”的創新模式,為實現系統性法律治理提供了可能。

            自今年4月份以來,銀監會以“四條紅線”明確要求P2P網貸平臺“明確中介性質”、“不得搞資金池”、“不得提供自我擔保”以及“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在“2014年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發展論壇”上,相關部門進一步提出“P2P平臺監管十大原則”,其中,“P2P機構不得以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得從事貸款和受托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一監管原則的提出被認為是對P2P行業“去擔保化”的定調,同時意味著普遍適用于P2P網貸行業的“本息擔?!蹦J矫媾R挑戰。

            同時,這一監管機構在不同場合提出的監管意圖也表明了我國P2P網貸平臺正不斷走向規范化發展。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博士車云霞認為,在缺乏正式的制度規范之前,我國P2P網貸平臺良莠不齊,采取不同運營模式參與市場競爭,其中,“100%本息擔?!北徽J為是多數平臺為自身增加信用以獲得更多出借人資金投入的“王牌”手段。一般認為,擔保的介入一方面可以為“理性經濟人”的網貸平臺獲取最大利益提供信用保證,另一方面則被認為是網絡借貸風險產生之后對資金出借人所可能遭受的損失的代償機制。但是,從擔保的應然作用和網絡借貸行業的實然狀態而言,擔保(自保與第三方擔保)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網絡借貸市場的混亂局面,對網絡借貸配置小額分散金融資源的功能造成扭曲。

            車云霞進一步分析認為,首先,擔保的設定是法律為確保債權人實現其特定債權而加諸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財產(信用)上的特殊保證義務。具體到網貸行業中,債權、債務的利害關系人分別是出借人與借款人,此時擔保的介入應當是為借款人如期履行還款約定提供保證。在網絡借貸市場,讓借款人為每一筆小額分散的借款提供擔保勢必會影響市場效率。

            其次,如果擔保人是網貸平臺并且其以自身經營資金進行擔保,那么在無市場準入、無完善的風控措施、無資金托管制度的環境下,擔保一方面可能淪為網貸平臺拓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路徑以及搞“資金池”的資金入口與通道,加劇網貸行業的市場風險;另一方面會讓平臺陷入脆弱經營的境地,因為一旦自有擔保資金無法償還出借人的本息,那么平臺倒閉將是必然。

            再次,如果是第三方擔保公司的介入,那么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第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有資質且有10倍杠桿率的限制,而網絡借貸平臺的交易規模會基于互聯網的開放性而不斷增長,所以融資性擔保公司進入網絡借貸行業容易觸犯10倍杠桿率的法律紅線。平安投資擔保公司撤銷對陸金所的擔保則為此例。第二,對于沒有取得特許資質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其本身的風險識別能力與風險承擔能力尚待理論與實踐的檢視,若讓其介入到網絡借貸行業,對出借人資金安全的影響可想而知。實踐中,非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P2P平臺進行非法吸存、非法集資與非法理財的事件不斷被曝光。去年年底,以銀監會牽頭的八部委出臺《關于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意在打擊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上述違法事件。第三,從成本與收益視角分析,第三方擔保公司的介入會增加網絡借貸行業的交易成本,引發交易價格(資金利率)的上漲,最終將成本轉嫁給借款人。這也是為什么P2P網貸行業的借款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且實質上可能超過四倍利率紅線的原因。據統計,2014年全國P2P6個月期限的網貸年化利率為20.16%,而同期銀行年化貸款利率僅為5.6%.

            在此背景下,有一點可以明確,P2P網貸行業的擔保制度雖然可以增加網絡借貸的信用,為市場風險增加代償機構,但就目前而言,平臺以及投資者都不能寄希望于有擔保的參與就能解決一切后顧之憂。因此,在監管機構意圖將P2P網貸平臺定位為“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要求P2P平臺不得自我擔保的背景之下,P2P網貸平臺發展的關鍵在于在堅守法律底線的前提下,保證交易信息的真實可靠并切實承擔以維護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法律責任。

            基于互聯網時代下民間投融資的新局面,法律制度的創新在于既能促進互聯網時代下民間融資的規范化法治化發展,又為新興金融業態的發展提供激勵制度和法制環境。車云霞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思考P2P網貸行業法治化的進路。

            從網貸平臺角度而言,應完善我國的征信制度,為平臺對債務人真實交易信息的審核提供技術性支持;在法律上明確我國網貸平臺因審核信息疏漏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時應承擔的倒置性舉證責任與特殊性的連帶責任;建立健全P2P網貸行業的準入標準與市場退出制度,減少網貸行業“三無”標準的外部性溢出效應。

            從網絡借貸消費者的角度而言,首先,應尊重消費者的投融資權利,投融資權利在市場經濟中可以被看作是消費者生存權的衍生。其次,消費者的小額分散的投融資需求是金融脫媒與互聯網金融創新型模式變遷的誘致性因素,因此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安排應遵循市場發展的規律。當擔保制度已然不能在網貸行業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功效時,我國法律制度應從以下角度進行完善:第一,可以參考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P2P網絡借貸投資者保護基金,用于償付因網貸平臺經營不善而被撤銷、關閉或者被監管機構接管時債權人的利益。第二,當發生借款人逾期違約時,可以參照美國lending club的做法,若平臺不能證明自身已盡信息核查之責將對投資者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若平臺確已盡責,那么投資者則可依照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尋求司法救濟。第三,堅持金融深化與發展理論,優化我國監管機構的職能配置,以消費者保護為導向完善我國對P2P網貸平臺資金托管、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等監管制度。

          標簽:借貸|擔保|融資|風險|
          責任編輯:李志萍 李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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