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否認“烏龍指”為內幕交易 拒絕庭外和解
光大證券(行情, 問診)“8·16”烏龍指案件有了實質性進展。昨日上午9時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批16件“光大烏龍指”民事索賠案進行證據交換,共計索賠200萬元。光大證券否認“8·16”烏龍指為內幕交易,同時拒絕了原告方提出的庭外和解。
據現場了解情況,昨日光大證券方面列出包括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多家媒體對烏龍指、停牌報道文章,上交所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臨時停牌提示性網頁公證書,上證綜合指數和滬深300指數走勢圖等系列取證過程公正書等。而原告列出的證據包括原告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罰字【2013】59號)、原告的交易記錄資料及損失計算。
當北京商報記者昨日撥打被告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劉凌云的電話近一步詢問情況時,該律師稱因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以及光大證券方面的要求不便接受采訪,但表示他們不接受庭外和解并不表示他們不原意和解,以何種方式和解法庭沒有問,目前他們也不愿說。
而原告代理律師許峰接受采訪時則表示,“8·16”案不管是證券內幕交易還是期貨內幕交易,代理的原告都沒有起訴楊劍波(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原告提起訴訟是以證監會對被告光大證券的處罰作為前提。因為光大沒訴訟,原告沒起訴楊劍波,不需要以楊劍波的訴訟為前提。
許峰補充道,楊劍波起訴證監會的案子與“8·16”案沒有必然關系,即使退一萬步講,楊劍波起訴證監會,最終法院終身撤銷對楊劍波的處罰,原因也會有很多種,也不會撤銷對光大證券的行政處罰,光大證券沒有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目前來看,因為超過了復議和訴訟的法定訴訟時效,也不太可能再提起。從目前跡象來看,其他有權主體也沒有要撤銷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行政處罰的意思,所以原告方認為,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行政處罰定性是確定的,不存在中止的理由。
其實,光大證券“8·16”烏龍指案主要是在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輸入錯誤加程序紊亂,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當日光大證券做了股指期貨等回補交易,最終風險敞口為1.94億元,股指期貨當日浮盈800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