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擬大幅提高外資行注冊資本門檻
-原辦法規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而新修訂的辦法調整為:擬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對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監管部門也秉著從嚴的原則進行了調整
在中國內地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門檻擬將大幅提高。
近日,銀監會對《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公開征求意見。
這個辦法不僅更名為《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同時對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設立條件、業務審批等進行了全面調整。
原辦法規定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調整為“擬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業內人士稱,這會將一批較小的外資機構拒之門外,但同時,也將大幅提升未來外資銀行的資質和風險承受能力。
股東資質要求有所提升
新《辦法》提升了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資格要求,明確規定外方股東應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需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
此外,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除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東必須為商業銀行。
《辦法》還明確要求,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股權關系復雜或者透明度低;關聯企業眾多,關聯交易頻繁或者異常;核心業務不突出或者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股權;其他對擬設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等情形的,不得作為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
為了適應新的監管要求,新《辦法》增加了外國銀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的相關規定。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外商獨資銀行設立分行、及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等規則基本上延續了舊辦法的規定,但對于申請人的資本充足率狀況不再統一做8%的強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其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銀監會的規定。
衍生品交易業務審批從嚴
本輪金融危機爆發伊始,部分中國央企由于參與了外資金融機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而導致了巨額虧損,這些虧損產品主要集中在燃油保值和貨幣對沖方面。因而,如何規范衍生品交易,早就引起了中國監管當局的重視。
在此次修訂的《辦法》中,對于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監管部門也秉著“從嚴”的原則進行了調整。
新《辦法》明確,外資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基礎類資格和普通類資格。其中,普通類資格銀行可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外資金融機構的衍生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產品交易活動或者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同時必須具備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除衍生品交易業務外,新《辦法》對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和業務品種調整內容也很大。新增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開辦信用卡業務;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托管業務等內容。從調整內容上看,要求更加詳細、明確和具有針對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為港澳地區銀行的內地分行服務于港資和澳資企業提供了便利,特別允許其在內地開業1年以上即可申請人民幣業務。而從事其他人民幣業務的開業年限要求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