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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儲戶稱理財巨虧訴民生銀行 銀行否認有業務往來

          www.phatpiticom.com來源:新華網2013-08-23 08:19我來說兩句
            

            民生銀行回應截圖

            100萬虧成6萬多元?!儲戶李先生在民生銀行的“理財”遭遇不僅未能實現“保值增值”,反而虧得幾乎血本無歸。近日,李先生因“理財產品巨虧”將民生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李先生人民幣100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銀行方面承擔。

            然而,另一方面,銀行卻一口否認為李先生辦理過該項業務,并稱其提供的銀行存款、理財情況的證明材料均不是民生銀行真實的版本資料,經鑒定為偽造。

            雙方各執一詞,紛爭的關鍵人物鄭某卻被告知已死亡,案件進入一個更加復雜的局面之中。

            儲戶稱理財巨虧款項居然在項目主管個人賬戶中

            原告韓國籍的李先生起訴稱,2009年12月9日,李先生前往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辦理取款業務。因語言障礙,李先生經民生銀行大堂工作人員引領和介紹,在韓國籍項目主管鄭某協助下辦理了業務。

            2010年6月22日,李先生再次前往民生銀行辦理貴賓卡業務,仍由鄭某接待。在該行貴賓室,李先生辦理完業務后,鄭某向李先生表明,自己是民生銀行理財業務項目主管,并向李先生出示了工作證和名片。在獲得李先生信任后,鄭某向李先生介紹了一款理財產品。根據鄭某的說明,該款理財產品期限為6個月,預期最高收益率為12.3%,最低購買額為100萬元。在李先生表達了購買意愿后,鄭某協助其辦理了相關手續。

            在辦理手續過程中,李先生發現其購買“理財產品”的款項將進入鄭某在民生銀行開具的賬戶時,便向鄭某詢問緣由。鄭某當時給出的解釋是,銀行的賬戶對于高收益的項目操作不靈活,款項進入項目主管的賬戶更容易操作,而且項目主管開具的賬戶都由銀行嚴格控制,項目主管的賬戶只能進行預批準的投資和向客戶的原始賬戶進行匯款。李先生聽信了鄭某的話。鄭某也向李先生提供了100萬元存款單據?!袄碡敭a品”購買后,鄭某分別于2010年7月7日、2010年12月25日和2010年12月31日向李先生發出三封郵件,說明“理財產品”的進展,根據郵件內容顯示,鄭某于2010年12月25日向李先生賬戶支付人民幣112.3萬元的理財回款,李先生賬戶余額為118.3萬元人民幣。

            2011年9月30日,李先生再次前往民生銀行辦理取款業務,卻發現其賬戶余額僅為6萬元人民幣,且鄭某通過三封郵件發給李先生的賬戶信息均是偽造的,也就是說,在李先生為購買理財產品而向鄭某在民生銀行開具的賬戶匯入100萬元后,鄭某并未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財回款。

            銀行否認雙方有業務往來證明材料鑒定為偽造

            事后,李先生曾多次前往營業地點與鄭某協商,并分別于2012年3月1日與2012年7月2日向民生銀行發出律師函,未果。遂于今年8月向法院起訴。

            昨日,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新聞負責人就此事回應新華財經,稱李先生并未和銀行發生業務往來,因此,該事件并不屬于理財虧損案例。

            上述新聞負責人稱,此事經報道之后,民生銀行已向媒體公開作出說明,確認原告的陳述與事實存在較大差異,并稱原告向銀行投訴,以及向法院起訴提供的銀行存款、理財情況的證明材料均不是民生銀行真實的版本資料,經鑒定為偽造。

            民生銀行指出,李先生出具的對賬單顯示的2010年12月25日流水號為014400250032的業務不存在,且01440025號柜員為對公客戶助理,不可能辦理零售業務。

            上述負責人還表示,此前一些媒體報道此事時并未就具體情況與民生銀行核實,報道中存在失實情況。

            李先生則對媒體表示,他和銀行之間已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儲蓄機構,具有保障保護存款安全的義務。

            客戶經理蹊蹺死亡賠償責任應該由誰來擔?

            據媒體報道,李先生在多次前往營業廳與支行協商時,曾被告知鄭某已死亡,上述購買理財產品的欺詐行為系鄭某的個人行為,銀行對李先生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民生銀行表示,鄭某已于2011年2月與銀行解除勞動合同。

            李先生的代理律師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由于鄭某的行為代表其職務行為,其行為的責任理應由銀行來承擔,鄭某的行為應視為銀行未能履行保障李先生存款安全的義務,應由銀行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且民生銀行作為鄭某的用人單位,對其員工在營業時間內、利用營業場所進行的欺詐行為,嚴重疏于管理,制度也存在嚴重漏洞,所以,銀行對李先生的損失具有明顯的過錯和不可推脫的責任。因此,李先生要求銀行賠償其人民幣100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銀行方面承擔。

            前述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新聞負責人稱,該案已進入庭審階段,判決結果將于近期公布。新華網將進一步關注此事的最新進展情況。

          標簽:民生銀行|李先生|理財產品
          責任編輯:王華峰 王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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