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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義務教育條例施行 按成績公布排名校長將受處分

          www.phatpiticom.com  2016-09-02 15:49  來源:福州日報
            

            昨日是新生開學首日,也是《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施行首日,原有的《福建省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廣大家長、學生們關注的就近入學、素質教育等都在法規中有所規范。

            按照《條例》規定,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應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者在劃定范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由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當地教育資源,按照公開、公平原則就近安排入學。他們在編班、學籍管理、獎懲和升學等方面與所在學校其他學生享受同等待遇。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劃定招生范圍,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實施。招生范圍有調整的,應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

            在實施素質教育過程中,學校不得有以下禁止性行為:擅自增減課程和課時;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上課或者集體補課;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和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各類比賽、競賽活動;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社會經營性培訓機構舉辦的有償補課和培訓等。

            學校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舉行或者變相采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或者以各類競賽證書、考級證明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依據的;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的;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組織或者指定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的;利用學校校舍、場地、教育教學設施和教師等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民辦學校的。同時,教師有體罰學生、有償補課、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或者其他商品謀取利益、收受或索要家長及學生財物等行為的,將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

            (記者 李白蕾)

          標簽: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條例|成績|處分
          責任編輯:吳擇吳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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