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7月的一個午后,楊先生駕駛車輛到外地辦事,在正常駛出高速輔路時,車輪突然飛出,發生托底事故。事故同時還造成兩輛機動車損失,三名行人受傷,損失較大。事發后楊先生第一時間通知交警和保險公司到場處理,交警現場裁定楊先生負全責,承擔全部損失。
隨后楊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經查勘審核,公司做出拒賠決定。同時建議楊先生向車輛生產廠家索賠,保險公司可提供必要協助。
楊先生認為保險公司惜賠,對公司的理賠決定并不認可,于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希望能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調解結果】
據了解,保險公司在查驗車輛行駛證時發現,楊先生駕駛的事故車輛是一輛新車,行駛里程不足2萬公里,還在廠家質保期內,不應出現輪胎突然脫落飛出的情況,故此推斷應屬于廠家裝配質量問題。所以保險公司做出拒賠的決定,并建議楊先生向車輛生產廠家索賠。
楊先生對此表示很委屈,自己明明足額投保了車險,無論什么原因保險公司均應賠付所有損失,公司拒賠損害了自身權益。
調解員們從雙方角度分別對事故進行了分析,除去車輛自身問題,事故本身經過保險公司查勘是真實的,且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屬于保險責任的范疇。鑒于上述情況,調解員們建議保險公司出于服務客戶、盡到社會責任的角度,能夠在行業合理范疇內協助客戶解決問題。
通過現場調解,保險公司最終與楊先生協商達成了一致。雙方商定保險公司通過代位求償方式先賠付事故全部損失,然后雙方配合共同向車輛生產廠家主張權益。
【案件評析】
糾紛涉及事故情形雖然保險條款中沒有明確約定,但根據保險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一是規定近因的認定方法;二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的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就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案件涉及事故的近因鏈可簡要推斷為“損失~事故~碰撞~車輪脫落飛出~車輛行駛~出廠銷售~不合格裝配”,最根本、直接的原因為廠家不合格裝配質量導致事故發生,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有合理之處,但機動車輛損失保險條款對此類問題并未明確在責任免除項中載明,所以直接拒賠的處理方式欠妥。本案最終成功協商解決,充分體現了調解委員會作為行業調解機構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有效降低司法壓力的積極作用。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
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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