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剛剛取得廣東省廣州市中小客車更新指標及號牌的吳偉春從廣東省清遠市購買了一輛豐田二手車準備遷入廣州市,但廣州市交警支隊車管所向其出具的《機動車業務一次性告知單》顯示,該車未達國四環保標準,不能辦理車輛轉入手續。突如其來的打擊讓吳偉春措手不及,一怒之下將廣州市車管所告上法庭。
吳偉春主張,車管所的做法限制了公民對物權或財產權的自由行使,屬于違法行為。
車管所則提出,案涉車輛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得到的結果是達到國三排放標準,不符合當時廣州市執行的國四排放標準。隨后車管所應吳偉春的要求開具了《機動車業務一次性告知單》,作為案涉車輛辦理回遷的證明,此辦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近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根據廣東省環保廳網站公布的案涉車輛尾氣排放信息,認定該車排放標準為國四。由此,撤銷了車管所的不予受理轉入手續的決定,責令車管所重新做出處理。
案件的審理結果令人滿意,可其中隱藏的問題卻發人深省:同一輛車,為什么車管所說符合國三排放標準,法院說符合國四排放標準呢?
遼寧省環保廳機動車排放防治辦主任張丁楠對此的解釋是,公安部有車輛管理信息目錄,車管所可以從這個平臺查詢到車輛排放標準,而環保部下屬單位是從機動車環保網上查詢車輛排放標準,兩個平臺信息不統一導致出現對同一輛車排放標準認定不同的情況。此案的關鍵在于我國沒有建立統一的車輛信息管理系統,給認定車輛排放標準造成很大麻煩。
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二手車行業發展委員會秘書長郭平介紹,我國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是參照歐盟(EU)標準制定的,歐Ⅳ排放標準于2005年年底開始實施,歐Ⅴ排放標準于2009年開始實施。而我國環保部在2010年發布國四排放標準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2013年9月環保部又發布了《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測量法(中國第五階段)》,要求2017年1月1日起,全國機動車全面實施國五排放標準。進口汽車進口時要向環保部及工信部報備排放標準,因為時間上的差異,出現歐洲2006年出廠的符合歐Ⅳ排放標準的車,2009年之前出口到我國只能按照國三排放標準備案,歐洲2009年出廠達到歐Ⅴ排放標準的車,2013年之前出口到我國只能按國四排放標準申請備案。這就是導致同一輛車出現兩種排放標準的根源。
“現在由于排放標準不一造成二手車轉籍困難的情況非常普遍,說到底還是限遷引起的?!惫秸f,落實國務院解除二手車限遷政策精神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