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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許多黨政機關上班一族的人員,都擁有了自己的私家車。因此,一定要區分私家車與社會性服務車輛的使用標準。否則,會造成一種情況是,一些人既使用著社會服務機構提供的車輛,還享受著開著私家車從事公務工作的補貼、補助。
因此,取消公務用車以后,也需要對于什么時候應該使用社會服務機構提供的車輛才算是公務工作,做出清晰的解釋與界定。
第六,需要防止的最后一個現象是“私車公用”。所謂的私車公用,是指的一些地方或者黨政機關公務人員,從一些企業或者單位、個人那里免費獲得車輛使用,而這些車輛又不算做正式的公車。
如果說一般公務用車取消之后,基層黨政機關的這種私車公用的現象或許就會大大增加。這種情況雖然從表象上看,沒有造成公車腐敗,但是卻帶來其它方面的利益輸送,最終損害的還是國家或者集體的利益。
取消公務用車的目的是制止腐敗,厲行節約,杜絕浪費。但是,如果僅僅依靠一個框架性的公車改革原則,還遠遠不夠。要想達到既治標又治本的目的,就必須要對全國各地各級的黨政機關的公務環境以及公務特點,進行詳細的分析,并出臺既有宏觀前瞻性,又有微觀可操作性的公車改革實施細則。
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嚴厲的監督懲罰機制,一旦發現有借此改革之機,大肆斂財的行為,必須嚴懲。同時對于未來的公務用車的社會服務,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細則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