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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悉,商務部已于去年4月開始修訂《理賠要求》,并計劃將該標準由推薦性標準上升為強制性標準,不久,新的標準將開始實施。
非質量問題補償:“使用不當”成維權“攔路虎”
本次調查對汽車輪胎非質量問題補償政策同時做了調研,在12家輪胎企業中,除了1家企業對“撞擊鼓包”、“外傷”等非質量問題有明確的補償政策,1家企業表示“根據新品上市或產品促銷等情況制定相應的補償政策”外,其余10家企業都沒有補償政策。而消費者普遍反映,在輪胎出現問題時,“使用不當”成為了廠商規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
記者了解到,作為行規的《管理辦法》列出了5類19種消費者“使用不當”的情形,甚至將“存放不當”和“裝配不當”等原本可能是汽車廠商的責任也劃歸其中,并明確“因使用不當引起輪胎早期損壞,并由此造成人身、財產的損失,制造方(或銷售方)不承擔責任,有權拒絕使用方的賠償要求?!?/p>
究竟是消費者使用不當,還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由誰來鑒定責任的歸屬,這往往成為消費糾紛的爭議焦點。消費者反映,在發生輪胎消費糾紛時,輪胎生產企業自行鑒定,既當“運動員”又兼“裁判員”,鑒定結果難以讓人信服。而如果消費者找第三方鑒定機構,則收費很貴,“得不償失”。
消協聯合建議:
建議引入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同時,倡導輪胎企業創新服務舉措,特別是對質量問題和使用不當難以鑒別的情形,適當放寬理賠政策,采取向消費者傾斜的補償措施,為消費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優質售后服務。本報記者徐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