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作為汽車最易磨損的零部件,對于汽車性能和安全來說有著至關重要作用。全國28個省市消協日前聯合發布了《輪胎企業售后服務政策調查報告》,對包攬乘用車輪胎90%以上市場份額的12家輪胎品牌做了調研。報告顯示,質保期長短不一、理賠標準相差大、對非質量問題規避法律責任……輪胎行業一些多年沿襲下來的行業慣例并沒打破,使得消費糾紛發生后一直處于“有三包無理賠”的狀態。
輪胎質保期:從何時計算有爭議
調查發現,在這12家輪胎生產企業中,除了米其林不予回復外,9家企業的理賠期限起始日期按照生產日期計算,2家企業按照售出日期計算。其質保期則長短不一,有些是從生產日期起算3年,有些從生產日期起算5年,有些則從出售日期起算1年。據悉,商務部于2009年發布的《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范理賠要求》中規定,汽車輪胎理賠期限的起始日期有從生產日期開始計算和從售出日期開始計算兩種計算方式:按照生產日期開始計算的,質保期為3年;按照零售商售出日期開始計算的,質保期為1年。
但理賠期限起始日期計算方式的不同,往往會給消費者帶來不同的消費感受和權利保障。對于理賠期限按照生產日期開始計算的,消費者能享受到的質保時間實際上等于質保期減去輪胎的庫存時間,也就是說,若庫存時間接近質保期時,輪胎質保期就失去了意義,消費者也無法享受到應有的權益,這無疑會給一些無良廠商留下鉆法律空子的機會。
消協聯合建議:
輪胎質保期應與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汽車三包規定》相一致,以產品出售日期開始計算;或者為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倡導企業向消費者提供兩種起始時間不同的質保期,供消費者自行選擇有利其自身的計算方式。
理賠標準:多沿用行業慣例
關于汽車輪胎在質保期內的理賠標準,商務部發布的《理賠要求》規定:“使用方在購買輪胎使用后,輪胎花紋磨耗2mm以內發現有質量問題時,可調換輪胎;”“使用方在購買輪胎使用后,輪胎花紋磨耗一般超過2mm后,發現有質量問題,經鑒定如是輪胎制造商的責任,輪胎制造商應按花紋磨損情況有償進行理賠。”
但此次調查發現,有部分輪胎企業采用的所謂“國家標準”,是行業協會于《理賠要求》出臺之前制定的《汽車輪胎理賠工作管理辦法》,實際上是行業通行慣例。例如普利司通等企業就按照《管理辦法》執行磨損超過1.6mm收取磨損費的規定。
專家表示,二者的區別在于,《管理辦法》規定磨損超過1.6mm就收磨損費,而《理賠要求》規定磨損超過2.0mm才能收取磨損費,“雖然兩者只相差0.4mm,但對于消費者來說,成本付出卻有很大差別。”
消協聯合建議:
《管理辦法》的理賠標準低于《理賠要求》,明顯傾向于輪胎企業。在汽車三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出臺后,輪胎行業應打破《管理辦法》這一行業慣例,積極適應新的要求,提高三包期限和理賠標準,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